成公积金委〔2019〕5号
各缴存单位,成都公积金中心、省级分中心、石油分中心: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0号)、《成都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成公积金委〔2018〕7号)、《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执行标准的通知》(成公积金委〔2019〕2号)及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有关规定,为保障缴存职工合法权益,现将2019年成都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及缴存基数执行标准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应在5%-12%的范围内,确定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民营企业有住房公积金差异化比例缴存需求的,可向公积金中心提出申请,按规定办理相关业务。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以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计算,计算口径应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工资总额的组成规定〉的通知》(统制字〔1990〕1号)要求执行。2019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为21498元。
缴存基数下限按照上一年度成都市最低工资标准相关规定,执行以下标准:成都天府新区、成都高新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龙泉驿区、青白江区、新都区、温江区、双流区、郫都区、新津县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为1780元;简阳市、都江堰市、彭州市、邛崃市、崇州市、金堂县、大邑县、蒲江县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为1650元。
三、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定,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缴存基数。缴存基数下限标准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缴存基数上限标准自2019年5月1日起执行。
四、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应按本通知要求,及时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相关调整工作原则上应于2019年7月31日前完成,确保职工的合法权益。
特此通知。
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19年7月2日
关于2019年成都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及缴存基数执行标准的通知.doc